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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牵手组织标志的注册与二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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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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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由于前期对商标法不熟,经具体了解分析之后,此项议案暂时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有四十五大类,根本就没有民间公益组织这项分类,如以我个人名义去注册这个商标对我们组织无实际意义,也起不了保护我们组织标志的作用.所以暂时决定取消这项方案!
联系方式:QQ:1527608
咨询电话:15168538368
邮箱:greenshen@163.com
手牵手邮箱:sqs_aix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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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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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因不同商品分类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均可以注册同样的商标,而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有四十五大类,根本就没有民间公益组织这项分类.除非我们每个单项都注册同一商标才能使手牵手注册的标志唯一.因此,手牵手爱心联盟标志注册一事,本人也同意暂时废除.
同时,手牵手在今后的工作以及活动开展中,使用更新后的标志.前期的标志将统一更改,仅在公告里作留底说明。
偶喜欢幻想,希望有一天能浪迹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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