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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碎莲之梦 于 2007-3-14 12:12 发表 我个人赞成,目前手牵手以个人名义去申请注册:手牵手组织标志 理由:为今后合法化做铺垫,注册费用不算非常高,基本可以接受。
原帖由 刺猬 于 2007-3-14 20:06 发表 表达爱心可能和商业上的商标侵权啥的不一样吧.我觉得,就算在另外的一个城市出现了,同样的名称的爱心组织,那也没有问题.因为大家都是在做同一样的事.表示自己的爱心罢了.不必说别人侵了我们啥权益方面的,大不了,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