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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发展需要更好的制度环境

编者按:每年两会都有环保议题被提出,每年也都有和环保相关的决议案,而且每年都会有响亮的“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但是,中国环境的改善却仍然举步维艰。虽然举步维艰,但却恰恰表明在这关键时刻,更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对环境给予更高的关注。感谢那些在两会上提出环保议案的人大、政协代表们,更希望明年的两会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提案更好更多。





文/朱永新(全国政协常委)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非政府组织(NGO)论是数量,还是其发挥的社会作用、获得的良好社会影响,都令人瞩目。但是,NGO的发展,也有一些问题已成为瓶颈,需要下大力气打破。

NGO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首先是登记注册难。国内NGO的注册条件很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担保,一般的政府机构不愿意做这个担保。此外,原始资金与注册金数量的规定标准过高,使NGO的设立面临极大困难。

其次是双重管理体制控制过严。我国实际有民间组织约300万家,但真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32万家——这些基本都是带有“官方背景”的。因此,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呼声一直很高。

第三,税收优惠立法规定不规范,执行不到位。NGO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从社会取得资源,也无偿向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在许多国家NGO被列为免税对象,或者享有许多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据我国一些NGO组织反映,他们得到的税收优惠非常有限。

第四,NGO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困难。不容否认,政府部门中的行政观念中还有“恐非症”,即害怕NGO,结果导致两种奇怪的局面:要么是,政府无力做到的,谁也不要做;要么是,民间组织只好“非法”做好事。

要解决这些问题,核心环节之一是政府的公共管理理念需进一步朝现代化方向转变。

公共管理不是把所有的社会事务都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相反,大量的社会事务应由社会以自身为主管理和运行。

因此,应该给予NGO大力支持,采取支持、扶助、协商、合作的态度。笔者建议:第一,加强对NGO组织的立法工作。虽然我国已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NGO法律法规,但现有法律体系中对NGO的界定、合法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立和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要素仍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尽快构建NGO和政府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统一、明确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二,放宽NGO登记注册的制度。目前,应该着手尽快简化民间组织设立的手续、降低民间组织设立的门槛,尽力破除众多对NGO登记注册的限制。

第三,解决双重管理体制对NGO的限制。应恢复NGO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身份,以保持NGO灵活、高效、低成本运作的特点和优势。目前,政府可以优先鼓励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当前社会急需的行业协会、社区和公益慈善组织、农村专业技术与经济类组织等领域,进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第四,规范税收优惠立法规定。目前急需健全的是,要扩大优惠税种,扩大税收优惠对象,重点解决由于NGO票据制度的不配套,而引起的国家现存税收优惠法规难以操作的问题,实现税收优惠制度在各地、各个部门的规范和统一配套。


来源:
作者:朱永新
日期:2007-05-15 16:49:04
偶喜欢幻想,希望有一天能浪迹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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