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网民在论坛上发有害信息被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碎莲之梦
时间:
2007-2-11 00:47
标题:
一网民在论坛上发有害信息被处罚
原帖地址:
http://www.sqslove.cn/bbs/viewth ... &extra=page%3D1
转帖地址:
http://bbs.efh.cn/a/a.asp?B=400& ... 1&Ap=3&Aq=3
2月9日,奉化市公安局做出决定,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严重危害国家机关信誉信息的网民陈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市首次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1月26日晚,网民陈某在奉化锦溪论坛奉城视点版块发了“警匪一家啊 什么社会”的帖子,原文如下: 以前一直觉得警察是伸张正义的,但上几天发生的事情,才知道,原来警匪真的是一家的。上几天和伯伯姑父他们一起在德信吃火锅,因为那天我们刚吃好丧饭,姑父把收进的钱10000元放在西装口袋里,后来火锅吃的热死了,就脱下来挂在椅子后面。姑父也真是大意,知道有钱在,还这么随意放,因为当时我们都吃到了兴致上,大家都没有发觉姑父后面有什么不对劲,直到姑父想去拿烟了,才发觉放在西装内袋里的10000块钱已经没有了,然后我们报警,因为来的那个是我伯伯他干儿子,然后他就对我们说,一般来说哪个地块的小偷他们都知道的,只要电话一问就知道了,晚上是谁偷的,一般来头大点的人,偷的东西都能拿回来,来头没有的就算你报警了也没用,而姑父的钱,我伯伯的干儿子说,因为是现金,比较困难,因为他们小偷都要上交的钱,而且警队也要交,如果今天钱都拿回来了,那他们警队的领导也要说,所以一般来说,只能拿一半了.那我听了真的觉得这个社会怎么这样的啊,我们要这些警察有什么用,难道就只是让你们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去娱乐场所搜刮点钱财分红吗?你们就只会做这些吗?此贴在网上发布后,有大量的人跟贴,人气也超过了700多。
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在网上工作时获此消息后,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本着保护民警与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市公安局由督察大队与网监大队组成的专案组彻查此事。督察部门对1月22日大桥派出所出警人员逐个进行谈话,详细了解事情经过,找到了陈某及当时在场的陈某姑父、姑妈等七八个人。经过调查,1、对于1月22日陈某姑父现金被盗一案,大桥派出所已经立案侦查。2、对于陈某伯父的干儿子,警方在询问本人的情况下,获知其本人是做生意的,并非是公安机关的民警或协警,而且当时其并未说过此类的话。3、督察部门对出警民警谈话的内容、现场走访调查及陈某本人的交代证实,当时出警民警并未说过此类的话。在事实面前,陈某供述了她的违法行为。所谓的警匪一家,说小偷钱要上交之类的信息,全是凭陈某一时兴起,凭空造谣出来的。
陈某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信誉,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公安局遂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公安部门也告诫广大网民,上网聊天、论坛互动应当在正当、合法、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对利用网络发布色情、暴力、恐吓、侮辱等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严厉打击。
相关链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碎莲之梦
时间:
2007-2-11 00:50
转锦溪论坛某网友回复
图片附件:
1.JPG
(2007-2-11 00:50, 58.5 KB) / 下载次数 221
http://www.sqslove.cn/bbs/attachment.php?aid=1268&k=65c7b8a380c5cb9c0a72376922143411&t=1746292694&sid=9yspGT
作者:
碎莲之梦
时间:
2007-2-11 00:51
最近较忙,一直没咋看锦溪论坛发帖,今晚刚上线,就看到了这个主题帖。因为关系到网民的权利,所以仔细看了下改帖。
其实事情很简单,无非涉及到形象问题,要解决,其根本在于是非对错,而不是强硬的权利。
而这位朋友可真强啊,不晓得是哪位土皇帝。一上来就大发言论,其阐述的权利如此之大,达到了想封就封,想处理就处理,就如宁波网络我说了算,奉化的所有网络和论坛我都能管。
如果真有此权利,我等只能悄然引退,偶的言论也当过眼云烟。
哪位斑竹因为某些问题,想删除可以随时删除,但请记住,善良和正义在网络里是抹杀不了的。
网络言论自由有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但如何确定信息是有害,如何拿出证据,特别是涉及到某些人去维护政府形象的时候,是否更该仔细对待呢?
可能很多言论在偶等普通网民眼里,不过是一些牢骚和发泄,但在某些心有旁隅的人眼里是一种严重的危害。既然所处地位不同,当然得各行其职责,所以偶也不反对某些官方的辩解或说明。
只要行得正、理说得明、证据拿得出、结果明确,偶等举双手赞成,决不会无聊到乱找茬,毕竟俺也是一老网民了哈~
以上纯属个人即时观点,不涉及任何组织、团体或单位,仅仅只代表个人看法。如有不妥当之处,还请大家谅解,偶只是说自己想说的话,这个社会应该是言论自由吧,偶应该还没有危言耸听,危害到国家吧,呵呵
碎莲之梦 07年2月9日晚写于成都
作者:
碎莲之梦
时间:
2007-2-11 00:53
继续引用
图片附件:
2.JPG
(2007-2-11 00:53, 58.5 KB) / 下载次数 215
http://www.sqslove.cn/bbs/attachment.php?aid=1269&k=b9b789ce4fc9efc650d64e3efc8d4ccc&t=1746292694&sid=9yspGT
作者:
linke
时间:
2007-2-11 14:31
好怕怕。
欢迎光临 手牵手爱心助学论坛 (http://www.sqslove.cn/bbs/)
Powered by Discuz! 7.2